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周期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6 16:0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15-00199
- 发文日期
- 2015-05-26
- 公开日期
- 2015-05-26
- 文件编号
- 锡国土资发〔2015〕13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管理, 土地, 建设, 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周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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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各分局,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全程管理水平,力促建设项目早开工、早竣工、早使用,现就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周期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部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等制定。
二、开竣工标准
1、开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标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确定,即需挖深基坑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竣工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日期以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质量监督报告》中注明竣工日期为准。
三、建设周期
1、住宅建设项目(含配套工程)
在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建筑层数在7层以下、建筑层数在7层(含)以上18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建筑层数在7层(含)以上18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18层(含)以上的,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住宅精装交付的施工周期另延长6个月。
2、工业建设项目
在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交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建设。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自开工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建筑面积在3至6万平方米的自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3、商业、旅游、办公、科研、公用事业等其它类项目
在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建筑层数在7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自开工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如有地下室的施工周期每层另延长3个月;建筑层数在7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7层(含)以上18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下的,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建筑层数在7层(含)以上18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在18层(含)以上的,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四、建设周期调整
1、适用条件。因交地延期或不彻底、政府调整规划条件、涉及省以上审批、不可抗力等非建设单位原因没有按期开竣工的,土地使用人可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限以消除影响和障碍实际所需时间为限。如按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工期超过建设周期管理规定的, 土地使用人也可申请按工期定额确定建设工期。
2、审批流程。符合调整开竣工时间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附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营性项目由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局建设用地全程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它项目由各分局建设用地全程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建设用地全程监管联席会议按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开工、竣工日期,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并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适用,本通知发文前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建设周期已有约定或规定的,按原约定或规定执行。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