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节约用地(已归档) » 政策文件 » 正文

关于明确投资项目审批内容调整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07-25 09:56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明确投资项目审批内容调整有关规定的通知

锡发改法规〔2016〕2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委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务实、从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投资项目审批内容调整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本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需要对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核准批复、项目备案通知书和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按本通知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二、基本程序

  需要对项目审批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原申报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附原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按现行项目审批程序向窗口报送,原审批处室办理。

  三、调整形式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出具“批复”的形式予以调整,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以出具“通知”的形式予以确认。

  四、有关规定

  (一)关于审批文件期限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通知书需延期的,按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延长时限由办理处室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核定。最长不超过2年。

  2、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不再规定有效期。

  3、本通知施行前审批的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不再实施也无申请撤销的,该项目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2)原审批文件中标注有手写延期意见,项目确需继续实施的,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原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延续申请;对于企业投资项目由原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在原审批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批处室办理。

  (3)项目建议书批复已过有效期,之前所办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前置也已过期失效,如项目仍需继续实施的,原则上重新报批。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已过有效期,但项目仍需继续推进的,由原申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延续申请,原审批处室办理。

  (二)关于审批内容调整

  1、经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因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需要调整的,按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已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原审批处室提出办理意见。涉及项目建议书批复有关内容调整的,也可在审批可研环节直接调整。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建设规模变更幅度在10%或2000平方米以上的;

  (3)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

  (4)总投资发生变更的;

  (5)需要对项目审批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3、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的,原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原办理处室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等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

  4、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需调整的,按《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经审核,确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其他规定

  1、因项目建设情况发生变化,放弃项目建设的,按现行审批程序申请撤销审批文件。

  2、对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需要明确分期建设的,本着方便企业、服务经济的原则,帮助办理。

  3、在审批文件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的,则该文件在后期建设中持续有效。

  4、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需对原由我委作出的审批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调整的,由承接地区发改部门负责办理,报我委备案。

  5、相关处室应根据项目具体变更情况,按照从简、高效的原则予以审核、办理。涉及有关前置的,可予先征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6、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或征询意见时间)。

  7、各市(县)、区发改部门参照执行。

  8、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4日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