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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落实共同责任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03 15:3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9X/2017-00874
发文日期
2017-01-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文件编号
锡委办发〔2016〕11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委办、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城乡,国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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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落实共同责任的意见》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锡委办发〔2016〕110号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落实共同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落实共同责任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落实共同责任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落实共同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责任体系

  (一)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综合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承担土地综合执法监管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土地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土地综合执法监管格局,动真碰硬,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防控、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发生,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二)履行国土部门主管责任。各级国土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要履行土地综合执法监管主管责任,牵头落实土地综合执法监管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积极落实政府加强土地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土地综合执法监管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落实相关部门共同责任。各级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农林、规划、市政园林、城管、国资、金融等政府相关部门和供电、供水、燃气公司是土地综合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部门,承担土地综合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要依据各自职能,积极参与土地综合执法监管,严格审核把关,共同防范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发生。检察院、法院要积极支持土地综合执法监管工作,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加强沟通联系,及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二、完善土地综合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一)建立政府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土地综合执法监管情况,听取成员单位履行共同责任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分析违法违规用地形势,围绕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明确查处、整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和要求。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林、规划、市政园林、城管、国资、金融等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及供电、供水、燃气公司参加,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要形成纪要。

  (二)建立违法违规用地信息抄告制度。对在土地例行督察、专项督察、专项审计、卫片检查及12336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媒体披露和日常巡查、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国土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制止无效或无权处理的,要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并视情抄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国土部门的抄告或移交单后,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和依法处理、整改。

  (三)落实土地综合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土地综合执法监管联席会议的部署,落实相关工作。未经国土部门预审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发改、经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受理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供电、供水、燃气公司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已经供应的,接到国土部门抄告后,要依照规定停止供应)。交通、水利、农林、园林部门要加强交通、水利、农林、园林等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带头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国资、金融机构要将违法违规用地者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将企业、个人土地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城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部门的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部门提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处分建议,要及时落实追究到位。公安、检察院要依法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对妨碍、阻挠土地执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考察、离任审计。

  三、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确保查事、查人执行到位。各级政府要牵头协调国土、纪检监察、城管、公安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责任人责任追究到位。依法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国土部门要及时移交财政或政府指定单位,财政或政府指定单位要及时办理接收手续。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国土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受理,并追究落实到位。依法应当拆除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国土部门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作出裁决,所在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法院裁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二)公开查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各级政府要选择重大典型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适时在当地报刊、广播、网站公开查处信息,公开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严重破坏土地资源、造成广泛影响的大案要案,要按照“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要求公开查办。市国土局要不定期开展土地执法巡查、督查,筛选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办,督促相关市(县)区查处整改到位。

  (三)加大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将根据例行督察、专项督察、专项审计及卫片检查等情况,综合各市(县)区违法违规用地宗地、面积比例及查处整改情况,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约谈相关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等手续办理。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对镇(街道)开展警示约谈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未履行土地综合执法监管共同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2017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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