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的通知 锡国土资发〔2011〕1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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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17-00608
- 发文日期
- 2017-11-02
- 公开日期
- 2017-11-02
- 文件编号
- 锡国土资发〔2011〕194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规划,管理,调控
- 内容概述
- 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的通知 锡国土资发〔2011〕19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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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的通知
锡山、惠山、滨湖、新区分局,三城区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行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与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 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要求,现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要求
(一)无锡市区范围内(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自2010 年4月1日起凡公开出让的土地,竞得人必须在宗地内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竣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宗地内开发建设项目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到期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二)2010年4月1日前公开出让的土地,在宗地内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竣工的,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将宗地内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在宗地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竣工的,也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宗地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三)2010年4月1日前公开出让的土地,在宗地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且满一年未开工的,竞得人要在 2011年9月3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延迟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
二、申请内容
开、竣工报告应填写《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申报表》(详见附表),并分别提供相关材料:(一)报告开工时间的, 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二)报告竣工时间的, 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照片。(三)项目未按合同或出让文件约定时间开、竣工的,应提供延迟开、竣工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申报办法
宗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处)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情况申报表》 受理单位,请各分局(管理处)在本通知下发后根据批后管理跟踪信息卡内容主动发函,与各受让单位联系,并将受理信息及时填入信息卡。
四、处置措施
(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时间开、竣工,确需修改原约定时间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监督。
(二) 对不按时上报、拒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市国土资源局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三)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出让合同或出让文件约定日期开工的, 超出规定开工日期满1年未开工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仍未开工的,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没收定金。
(四)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 认书或出让合
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处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及时通过当地媒体和国土资源部门户 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江阴、宜兴市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附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情况申报表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