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部分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6 15:3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18-00496
- 发文日期
- 2018-07-06
- 公开日期
- 2018-07-06
- 文件编号
- 锡国土资发〔2018〕17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通知,行政,试点
- 内容概述
- 根据市政府关于江阴市县级集成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按照“赋予江阴市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和行政管理权限”的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下放部分行政管理权限,现予公布,请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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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行政管理权限的通知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江阴市县级集成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按照“赋予江阴市与设区市同等的经济社会和行政管理权限”的改革要求,经研究,决定下放部分行政管理权限,现予公布,请遵照实施。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6日
江阴县级集成改革试点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下放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 注 |
法律依据 |
下放方式 |
1 |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 |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直接下放 |
2 |
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审核 |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国土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直接下放 |
3 |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含单独选址、分批次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异地调整盘活项目) |
涉及规划、计划、地类、权属、占补等相关内容。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直接下放 |
4 |
对耕地破坏程度出具鉴定结论 |
1、确定可对耕地毁坏程度进行技术认定的单位。 |
《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直接下放 |
2、出具鉴定结论。 |
委托下放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无锡市级立项的项目,项目范围仅在江阴的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委托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