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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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18-12-20
- 公开日期
-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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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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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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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 入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通知》(财税〔2016〕33 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 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财 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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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
入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通知》(财税〔2016〕33 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
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财
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
通知》(财综〔2017〕32 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加
江苏政务服务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53 号)关
“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支付平台。制定业务接入实施指南和技
规范,建成统一的网上公共支付平台,为缴款人提供开放便捷
全的缴费渠道,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一网式缴纳”的工作要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
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事宜,适
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
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
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
部门集中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等。
第二章 征管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
责制定市级非税收入征收政策,设立和管理市级非税收入银行账
户,根据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要求确定市级政府非税
收入收缴程序。
第五条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负责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
务。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
订的服务协议要求办理相关业务。各代理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均
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网点。
第六条 非税收入电子支付清分银行负责将通过第三方支
付渠道缴纳的市级非税收入清分至相应的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
户,并于资金到账当日根据市财政局清分划转电子报文从清分账
户中办理资金划转,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将清分数
据传送给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电子支付清分银行应对非税收入
资金清分业务,尤其是数据传输、资金清算等环节进行有效的风
险防范,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确保资金清分业务的安全性。
第七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并对下属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执收单
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开具《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缴款
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通知缴款人缴款,确保收入
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市级财政。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
相关政府非税收入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严禁单位设立非税收
入收缴过渡账户,取消单位财政专户收入分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收
缴专户,专门用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各非税收入执收
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根据
业务实际,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直接缴库。非税收入收款单位
统一为无锡市财政局,一般非税收入收款账户为无锡市财政局各
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罚没收入收款账户为代理银行在人民银行统
一的支付结算系统中“待报解预算收入”科目下设的“待报解预
算收入(罚没)专户”,资金通过该专户缴入收入对应级次的人民
银行金库。
代理银行对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的市级非税收入根据
电子支付清分银行提供的电子清分数据办理资金划转,对线下缴
款的市级非税收入通过电子缴款识别码自动识别非税收入执收单
位、项目、资金性质、分成比例、收入级次等信息,并办理资金
划转。
第十一条 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由代理银行按旬与市
财政局、按月与各执收单位对账,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由人民银
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按月与市财政局对账,同时代理银行按月与市
财政局、各执收单位对账,通过省公共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渠道
缴款的非税收入由电子支付清分银行与各代理银行对账。
第十二条 严禁代理银行、电子支付清分银行擅自向缴款人
提供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信息,严禁代理银行、电子
支付清分银行在没有执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电子信息的
情况下,直接将资金转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对于违反
规定直接转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的资金,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章 收缴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具缴款通知
书、银行代收、执收单位开票、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原
则上,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执收单位不得直接收取现金,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相关政
策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不收和缓收。执收单位、非执收
单位代码、收入项目编码、财政票据编码由市财政局在非税收入
收缴管理系统中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执收单位管理监
督的要求,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缴款,也可以通过
第三方支付渠道的线上电子缴款等方式缴款。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原则上不允许单位
使用集中汇缴,对于部分单位的现场执收执罚等业务确实无法实
行直接缴款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对该部分业务形成的非税收
入实行集中汇缴。
直接缴款指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缴款通知书》到非税
收入代理银行缴纳非税收入,或缴款人凭《缴款通知书》对应的
电子缴款码,通过江苏省公共支付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渠道缴
纳非税收入。
集中汇缴是经市财政局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收
取的现金在2个工作日内缴入代理银行,并根据现金总额汇总开
具《缴款通知书》。
执收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应负责及时催缴催收。对自
开具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缴款的《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系统自动将其作废,执收单位如需继续收款的,应重新开具《缴
款通知书》。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根据收到的《缴款通知书》电子信息
办理收款业务。缴款人持纸质《缴款通知书》缴款时,代理银行
应核对纸质《缴款通知书》与对应电子信息,内容一致的方可办
理收缴业务。具体征缴业务流程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含税务部
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应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
政票据。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收到缴款人缴纳成
功的反馈信息后,应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开具财政票据。
第五章 退付及更正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
的,须由市财政局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
序办理,代理银行不得直接办理收入退付。属于下列情形的,可
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误征、多征非税收入需要退付的;
(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五)经市财政局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情形。
其中,罚没收入退付管理办法和其他非税收入退付操作规程
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缴款人需要申请退付的非税收入通过市级非税
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执收单位登录非税系统填开《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
一式四份,并在系统内挂接原《缴款通知书》电子数据,在系统
内上传退付所需审核资料及文件依据,主管部门核实后提交市财
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收到退付申请后,应登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
执收单位提交的退付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资金退付,
并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作退付信息记录,执收单位可查看退
付信息,对于退付款项,可根据业务需求和已开具票据是否收回
的实际情况,由执收单位选择开具红冲票据或作废原有票据重新
开具。
缴款人需要申请退付的非税收入未通过市级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系统收缴的,原则上按上述退付流程以书面形式提交退付申
请,办理退付。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退付原则上统一由执收单位提交申请,
因代理银行技术性差错需要办理退付的,应由代理银行出具书面
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
不得支付现金。缴款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退付至单位缴款人银行
账户。缴款人为个人的,原则上退付至执收单位往来款—代收退
付款科目,由执收单位负责及时退付到缴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
退付到缴款人的,执收单位应在确认确实无法退付的当年末,将
应退未退资金上缴财政。
按上述原则无法准确退付到位的,报市财政局另行审批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差错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日常发现的差
错,原则上应在差错发生的当月办理更正,以前月份发生的差错
在办理退付更正后不再变更以前月份账表;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
错,原则上应在差错发生的当年办理更正,以前年度发生的差错
在办理退付更正后不再变更以前年度账表。
第六章 单位往来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但
资金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取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
专户,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取比照非税收入
收缴管理程序执行,实行“执收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
执收单位开票、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统一使用《无锡市
市级预算单位往来款缴款通知书》,执收单位统一开具《江苏省资
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七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通过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
取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往来款时,应分别开具《缴款通知书》《无
锡市市级预算单位往来款缴款通知书》,并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
给缴款人。
第二十六条 执收单位通过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
取政府非税收入和单位往来资金,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根据业务
需要在系统中打印相应的纸质财政票据。非税收入收取业务使用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无锡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
专用章”。特殊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对财政票据使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单位往来款收取业务使用《江苏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加盖“无锡市市级预算单位往来款收款专用章”。
市财政局对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审
查,符合财政票据发放条件的,予以核定用票单位代码,核发《江
苏省财政票据申领、印制记录簿》(电子版),不再发放纸质记录
簿。各用票单位可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自行打印记录簿内
容。
根据省、市电子票据改革推进工作进展,可按规定统一提供
电子财政票据,具体操作办法届时另行规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政府
非税收入收缴项目的监督;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协
调与市级代理银行、电子支付清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
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负责与代理银行、电子支付清分银行签订
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市级非
税收入代理银行和电子支付清分银行的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进
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相关制度规定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
约机制。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
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条 执收机关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
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违规行为以及执收单位不按
规定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可以拒绝缴款,并可以向财政、审
计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一条 市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电子支付清分银行违
规延压、占用财政资金或存在拒收非税收入现象的,由过错银行
承担相应的损失,市财政局核实后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或电子支付清分银行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
以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
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