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5-05 15:4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领域部分事项告知承诺,是在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难以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难以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难以获取独生子女证明的;
(4)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难以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5)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提供结婚时间的。
2.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不动产存在权属纠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情形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3)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