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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领域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工作的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5-05 15:4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不动产登记领域部分事项

告知承诺制等工作的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领域部分事项告知承诺,是在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适用情形

1.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难以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80周岁,申请人难以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难以获取独生子女证明的;

4)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难以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5)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提供结婚时间的。

2.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不动产存在权属纠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情形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3)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依法提交全部申请资料。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书面形式将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提供给申请人。

2.受理。收到申请人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申请人承诺的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且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含告知书、承诺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承诺事项与申请继承事项需公告,公告时间为60日,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4.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登记系统中记录“依告知承诺制办理”。

三、资料下载

不动产登记领域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工作的办事指南、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可在各登记机构办事大厅以及江苏政务服务网、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无锡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平台获取、下载。

四、服务网点

1、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梁溪区文华路199号

2、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锡山分中心

地址:迎宾南路19号

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惠山分中心

地址:惠山大道108号

4、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滨湖分中心

地址:建筑西路599号6栋(3号楼裙房)

5、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吴分中心

地址:龙山路9号(原新区管委会C楼)

6、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区分中心

地址:华庄街道万新路77号

五、办理时限

受理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2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说明: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不动产登记领域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工作的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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