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地方金融组织” 业务协同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9 14:2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地方金融组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服务对象办理涉抵押类不动产登记手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便利度和体验感,在《关于规范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业务协同办理的通知》(锡自然资规发〔2022〕277 号)基础上,现就规范“不动产登记+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协同与风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业务协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与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合作。具备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可在经营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拓宽不动产登记线上办理业务类型,为企业群众提供合同签约、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事项“一站式”服务。
二、明确操作模式
“不动产登记+地方金融组织”业务协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行,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操作模式:
1.对于抵押权设立及变更登记,宜采用申请人线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确认意愿的方式,实现在线办理、见一面办结。
2.对于抵押权注销登记,宜采用抵押权人线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线审核的方式,实现在线办理、不见面办结。
3.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在不动产权利人在线授权前提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向合作方提供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签订合作协议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充分利用不动产抵押网申平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并确保线上登记业务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一致,电子申请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并通过登记机构审核。涉及不见面办理且无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业务,如因诉讼等情况需提交相应纸质申请材料的,合作的地方金融组织应积极配合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合作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的抵押权登记业务全面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实现业务办结即时推送,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实行准入管理
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合作范围的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监管评级应达到A级,且上一年度不动产登记业务总量不少于20笔。无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年度评级结果于每年9-10月份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推送建议合作名单。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业务量等情况对列入建议合作名单中的地方金融机构实行准入动态管理。若发现已开展合作的地方金融机构不在新一年度的建议合作名单中或日常业务操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立即停止合作关系,及时向无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反馈违法违规情况。
四、加强风险管控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各地方金融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应明确业务内容、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职责分工、办理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应加强工作人员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协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保密责任承诺等方式,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保密意识。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要强化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应用,确保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地方金融组织应加强相关人员权限层级管理,依岗赋权,防止账户违规借用、混用。地方金融组织应定员定岗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抵押权登记,确保信息查询、抵押权登记符合相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严禁泄露查询信息或将查询信息用于查询请求事项之外的其他用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