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书
时间:2019-09-27 15: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指当事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时,未能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对于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适用主体和情形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申请人应当主动到公安、法院、医院、民政、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以及被继承人和相关人员工作单位等积极获取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仍然无法获取的时间久远的历史遗留问题,方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周岁的,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4.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5.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6.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获取结婚时间的;
7.申请人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上仅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未记载具体人员,可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与户主的关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
1.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2.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3.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4.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5.非住宅及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上的普通住宅(农房除外);
6.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二、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取的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三、本次申请登记的基本信息
本次申请登记业务名称为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申请人对证明材料所证明事项作出的承诺方式为书面。
四、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登记机构将依法作出更正登记、撤销登记等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均由提供虚假承诺的当事人承担。
五、失信惩戒机制
1.申请人虚假申请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得适用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并将当事人虚假申请信息传递给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审核后,纳入“无锡市公共信用综合服务平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纳入不动产登记失信人黑名单制度。
2.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继承登记的,经发现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更正登记、撤销登记。
六、其他事项
1.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继承登记,将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标识,若下次该不动产发生处分登记时,登记机构将告知受让人,提示风险,排除善意第三人。
2.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申请人承诺办理该登记后,1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不动产。
3.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登记,登记机构将在登记簿和权证附记栏注记:依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现虚假承诺的可以办理更正登记和限制处分不动产的时间等内容。
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至2019年11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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