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2023〕052号
时间:2023-08-15 08:55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23-00664 | 发文日期 | 2023-08-15 | 公开日期 | 2023-08-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山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乡镇,建设,征地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锡山区〔2023〕052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据锡山区拟征告〔2023〕052号拟征地公告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锡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四至:东至联群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23046-张家桥地块堰田里河道沟通工程(详见附图)。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锡山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锡山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锡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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