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网络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20 10:5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网络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局政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做好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内、外网信息发布工作,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网络信息,是指局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网络信息发布的日常管理、组织和协调,信息办负责技术支持,其他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和更新网络信息,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
第四条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计算机网络分为外网和内网,根据不同要求分别制定网络信息发布规定。
第四条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计算机网络分为外网和内网,根据不同要求分别制定网络信息发布规定。
第二章 内网信息发布管理
第六条 局计算机内网为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内部业务专网。
第七条 内网各栏目信息发布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采集、整理、发布。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栏目管理等日常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相关栏目负总责。
第九条 根据栏目内容设置,信息分实时更新和定期更新两大类。实时更新原则上做到当天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当天撰写稿件,当天发布;定期更新原则上每月必须更新一次以上。
第十条 信息上传的用户名、密码由各部门专人妥善保存,不得泄漏密码,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网络事故责任由相关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各部门用户登录所需的用户名号和密码向局信息办领取,如需变更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办负责更改。
第三章 外网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三条 外网指可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网络。
第十四条 外网信息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色,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发布招拍挂公告、土地登记结果、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五条 外网信息发布落实到具体部门,本着“谁报送、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由该具体部门负责采集、编辑、审核本部门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 发布的信息必须由信息员认真核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上传信息办发布,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由信息办存档备查,并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信息员承担本部门信息发布的直接责任,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
第十七条 各栏目信息内容必须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必须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实时更新的栏目原则上做到当天信息当天发布,定期更新的栏目原则上每月必须更新一次以上。
第十八条 若发现在本部门从事的国土资源领域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网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安全审查制度,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有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外网存在失泄密隐患或已造成泄密后果,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市局办公室、信息办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新设信息发布栏目的,由相关部门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设置栏目的目的、主要内容、保密要求、网页设计要求、信息员名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信息办负责统筹组织调整、增设。
第二十一条 信息办应负责网站及其主页面、各信息栏目的设计、更新、完善等,做好日常维护的服务工作。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网络事故责任由信息办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发布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牵头、监察室和信息办配合,负责对信息发布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牵头、监察室和信息办配合,负责对信息发布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外网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每天接收,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回复工作。局效能办负责监督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信息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