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5 13:5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13-00584
- 发文日期
- 2013-03-01
- 公开日期
- 2013-03-05
- 文件编号
- 锡委办发〔2012〕14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全部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全部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城市, 建设, 保护
- 内容概述
-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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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以块为主、属地管理职能,落实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现就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
1、调整范围。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调整各区属地管理,实行市、区分级管理、两级执法。调整的范围为市区,即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新区。
2、调整机构设置。各区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其中新区实行委托管理),为区政府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赋予其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区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派驻各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编制、人员、职能下放各区管理,设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下属全民事业单位,相当于副科级建制,原人员身份、管理模式保持不变,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副职领导实行兼职。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规定。
3、调整职能。调整下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查处违法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用于发布商业宣传户外广告设施的执法职能,不调整下放,仍相对集中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协调指挥等职能,同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有权直接处理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日常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察和考核等事项。原由市环保局委托市城管局实施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环保部门自行承担或另行委托。
4、调整管理体制。体制调整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所在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区政府负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人员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的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人事任免,由区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考察、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区任免。
5、调整经费供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部门预算保障,区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经费基数下划由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二、全面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管
6、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围绕无锡现代化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城市管理实际,严格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努力在坚持服务为民、文明执法管理、提升作风效能等方面加强深化推进,增强市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在思路理念、工作方法、队伍素质等方面加快转变提升,确保做到依法、文明、规范。
7、加强执法效能监管。市、区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监管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立案报备、督查督办、指定管辖、案件移送等监管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未查处,或发现其对违法行为查处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责令其改正;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案件处理办理情况,也可以采取要求移交案件、指定案件办理部门等措施,加强监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备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查处及处理结果等情况。通过加强监管,防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无结果”现象,全面提升执法效率效能。同时,要加强对各类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管查处,强化问责和责任追究,尤其要防止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出现“以罚代管、以收代管、以摊养人”,选择性执法等现象。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8、应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建立网上办案系统、强化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等措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办案。加快推进数字城管建设,构筑市、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落实常态化的城市市容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市容重点难点和显见性问题,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9、加强规范化建设。要严格编制管理,所有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统一规范着装。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要紧紧围绕“政治合格、执法过硬、纪律严明、保障有力、形象良好”的要求,按照全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重点在队容风纪、作风纪律、业务技能、党风廉政等方面,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力建设,切实提高队伍规范化程度,提升整体形象。
10、加强执法保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参加市委政法委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参加所在区区委政法委工作。深化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向各街道(镇)派驻执法队伍,人员力量要向一线倾斜,强化基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的配备。各级公安部门要强化支撑前移机制和预防机制,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切实防止和减少妨碍执法的暴力事件发生,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11、突出重心下移。按照城市管理网格化要求,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要在现有城市管理人员基础上,配足配强力量,充实基层一线,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一起,共同维护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同时,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履职。
四、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12、加强区级经费保障。各区要全面保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的预算经费。同时,要加大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市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市级加大“太湖杯”等现有城市管理目标考核“以奖代补”资金的安排,强化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刚性考核,通过加强考核和监管,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13、加强罚没收入管理。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纳入市级财政收入管理,并根据行政执法权的归属,对下放到区的,罚没收入经考核后按规定返回区财政,专项用于执法装备和办公经费的补充。罚没收入管理事宜由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五、完善领导协调机制
14、加强综合协调。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领导指挥和综合协调作用,推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巩固提升。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矛盾,要定期组织督查点评,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力度,整改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也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协调落实本地区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工作。
15、突出属地管理职责。坚持贯彻“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主体作用,突出街道一级的基础平台作用,发挥社区一级的基本单元作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16、加强检查考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各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要将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工作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评。通过强化检查考评结果应用,促进各项城市管理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17、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增强市民责任意识、权益意识、联动意识,营造齐抓共管氛围。
本意见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条款如有冲突,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