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和标准
发布时间:2014-01-23 15:1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14-00096
- 发文日期
- 2014-01-23
- 公开日期
- 2014-01-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土资源、能源--财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济, 管理, 土地, 出让,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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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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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苏价房〔1999〕134号、苏财综〔1999〕81号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11〕79号,土地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含)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6.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土地登记费。
7.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土地登记费。
二、经济适用房上市补缴收益金标准:
依据锡房联〔2002〕6号《关于职工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意见》,2002年4月12日之前所购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按以下标准征收:
1.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统一按《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63元收取。
2.补缴的有关规费,统一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8元收取。
三、依据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文件,土地闲置费的收费标准为:
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出让土地价款。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四、依据苏价服〔2010〕386号、苏财综〔2010〕86号文件,测绘基础设施费的收费标准为:
测绘项目合同值在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进行征收;测绘项目合同值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累计征收。各类工程建设中包含测绘项目的,以工程预算方案所列测绘经费或者下达测绘任务经费计算测绘项目合同值。
五、依据苏政办发〔2011〕120号文件,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标准为:
苏南地区2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
六、依据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令、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七、依据价费字〔1992〕251号文件,对申请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可收取登记费。
(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一百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五十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五十元。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小型矿山二百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一百元。
(三)根据苏财综〔2013〕1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和采矿登记收费暂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