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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4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7 15: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9X/2014-00262
发文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文件编号
锡政办发〔 2014 〕 84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资源, 土地,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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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4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2014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 县) 和各区人民政府, 市各委、 办、 局, 市各直属单位: 

近期,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先后下发了 《关于开展 2014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 2014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统一部署了 2014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与往年相比, 今年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工作思路、 工作任务、 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等方面作了 重大调整, 政策严、 任务重、 要求高。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切实维护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根据部、 省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统一部署开展 2014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清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新变化, 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部署,今年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面临一些新的特点和要求。一是政策新。 国土资源部首次明确将路基宽度大于 6.5 米或路面宽度大于 米的道路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凡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停止执行符合 “ 一户一宅 ” 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涉及的违法用 地在实施问责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对 2010 年以前各种形式的 “ 历史批文 ” 和未按要求报部备案的试点用地, 一律不予认可。二是要求严。明确对存在 “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数量较大、特别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征占土地,侵害群众权益或因违法用地引发大量上访的;存在伪造或套用批文,瞒报违法用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整改不积极、整改到位率较低,或存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法用地整改不到位问题的;矿业秩序混乱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未依法追究责任的;土地、矿产等资源未能依
法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等七种情形的地区,要实施警示、约谈和问责,并视情列入土地执法重点管理县(市、区)” ,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新建非农建设项目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点供, 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国家三部委 “15 号令 ” ) 规定的四种问责情形更为严格。三是任务重。通过对各地 2013 年度土地、 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 督检查, 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分析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 检验检查违法用地、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发现、 制止、 报告、查处情况, 对违法问题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实施问责, 保护国土资源, 维护群众权益。 

对此, 省政府予以高度重视, 徐鸣副省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各地迅速就做好 2014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并针对卫片执法检查的新要求, 采取扎实措施,全力抓好整改, 坚决纠正各种违法用地行为, 力争全省双零目标的实现。 各地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认识, 充分认清今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增强做好 2014 年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针对存在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整改力度, 确保我市 2014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部、省检查验收。 

二、 精心部署认真组织, 扎实推进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我市 2014 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通过对各地 2013 年度土地、 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全面掌握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情况, 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有效消除违法违规状态, 分析评估和督促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 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确保实现 “ 零约谈、 零问责 ” 目标。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 组织部署( 月 中旬前)。 各地政府要按通知要求,成立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制订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召开会议进行动员 部署, 抓好工作人员 业务培训,落实工作经费和装备保障, 确保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 自查整改( 月 底前)。 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下发前, 各地要组织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尚未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积极主动整改问题。 图件数据下发后, 各地要严格按照此次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迅速开展数据核查和整改查处工作。 对所有疑似违法图斑, 务必做到排查彻底、 数据详实、 定性准确; 对未纳入部下发图件数据内而 2013 年度实际发生的违法用地、 违法勘察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须纳入 2014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对检查发现的每一宗违法行为, 务必要按照 “ 既处理事又处理人 ” 的原则,以 “ 消除违法状态 ” 为标准,在 月 15 日 前查处到位、 整改到位、 责任追究到位。 月 底前, 如实、 准确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自查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三) 审核验收( 月底前)。 月份开始,将对自查整改上报数据组织市级书面审核和实地验收工作。 对审核、 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 将采取直接查处、 公开通报、 挂牌督办等形式, 督促依法严肃查处、 落实整改。 月底前, 各地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信息系统, 完成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填报工作, 并做好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建立一套组织部署资料、 一套宗地资料、 一套案件查处卷宗、一套数据台帐和一份高质量工作报告。 

(四) 迎检准备( 月 25 日 前)。 月上中旬, 省厅将开展数据书面审核工作, 同时结合督查和数据审核发现的问题, 选取土地、 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地区, 开展省级实地验收工作。 月中旬, 省厅将根据督查和审核验收情况, 以及各地整改查处情况, 对照部《通知》 明确的 “ 七种情形 ” 确定警示约谈对象, 报经省政府同意后, 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 月 25 日前, 各地按照省级审核验收意见, 对数据成果进行整改纠正,重新逐级上报修改后的最终成果数据及正式报告。 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和直接核查工作, 将贯穿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全过程。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 倒排计划, 争取主动,全力以赴扎实推进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三、 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从严落实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 县)、 区政府是本地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 协调相关部门, 形成工作合力, 确保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市卫片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市( 县)、 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并对占用耕地 30 亩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督办。 

(二) 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 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共同推进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完成内外业核查、 数据统计上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落实卫片涉及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会同国土部门落实警示、 约谈、 问责等工作; 规划、 建设、 交通、 农林、水利等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整改项目 的前期审批, 积极跟进处理整改进程; 城管部门负责有关违法项目 的拆除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经费的保障。 

(三) 从严落实查处整改。 对卫片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律要依法严肃查处到位, 做到应缴纳的罚款缴纳到位、应没收的地上建(构)筑物移交到位、 应拆除的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到位、 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追究到位。 同时,要在依法查处到位的基础上, 以消除违法状态为标准落实整改,该依法完善手续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尽快拆除恢复原状。市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月份将对各市(县)、 区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对违法行为严重、 管理秩序混乱、 查处整改不力的地区, 将实施约谈问责。 

(四)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 各地在做好 2014 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 要对辖区内所有新建、 在建及拟建项目 组织清查, 发现违法违规苗头和倾向, 要坚决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坚决防止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凡是擅自 占用耕地、无法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 一律限期拆除; 凡是 2014 年底前不 能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 一律停止施工。 确需建设的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以及涉及重大民生和公共事业的建设项目, 各市(县)、 区政府要协调发改、 规划、 国土等部门, 减少环节、 优化服务,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依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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