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小区配套商业用房及土地出让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14 14:3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14-00290
- 发文日期
- 2014-07-07
- 公开日期
- 2014-07-14
- 文件编号
- 锡政办发〔2014〕10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资产, 城市, 房屋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小区配套商业用房及土地出让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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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小区配套商业用房及土地出让程序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我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小区配套商业用房(以下简称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土地出让的办理,经研究,现将相关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市住保房管局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安置房小区,在满足本小区所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前提下,多余配建的商业用房,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房屋及土地出让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核定征地拆迁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
1.提交申请。滨湖、崇安、南长、北塘四区范围,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核定所需相关资料;锡山、惠山区范围,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新区范围,由建设单位向高新区(新区规划局)提出申请。
2.确认指标。第1条中所述的各受理机关确认小区所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指标。
3.验收核定。各区建设局(新区为区规划局)对安置房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证明。已办理过公共服务设施验收的小区,应明确验收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等;未办理公共服务设施验收的小区,出具未办理验收证明。
4.出具审核意见。第1条中所述的各受理机关根据相关区建设局核实情况出具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审核意见。
(二)审核可办理出让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的面积
1.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交出让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拟出让的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位置、面积的绘图、列表等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核意见。
2.市规划局对可出让的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位置、面积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
(2)是否满足安置房小区内必备公共服务设施落实到位的要求;
(3)报送的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情况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
(三)办理协议出让
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局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拆迁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土地证);
(3)市规划局对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位置和面积的审核意见。
2.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地籍等前期情况的调查(土地面积按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所占拆迁安置房小区中房屋建筑总面积进行分摊);同时组织地价评估,并集体讨论确定地价。
3.市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协议出让的申报项目,拟定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网上公示及备案。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5.受让人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将应返区级部分返还所在区财政。
(四)办理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的相关登记
由出让土地的受让人向市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免税证明、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的转让协议书等。由市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并为出让土地的受让人办理出让性质的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的相关登记。
(五)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协议出让后的管理
协议出让后的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由所在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合作联社进行管理。返还区级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协议出让后安置房配套商业用房的投资经营或出售收益由区政府统筹用于所在街道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管理以及偿还政府性债务等方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