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14年度第2批次城市实施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公告 [2015]28号)
发布时间:2015-09-18 16:2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14年8月2日和2015年9月17日,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分别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9.1107公顷(国土资函[2014]331号、苏国土资函[2015]7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项目)名称
2015-18#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北至空地,南至空地,东至机场路,西至现有道路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硕放街道新梅路村0.2625公顷
其中:耕地0.1889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15〕70号)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15〕70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锡政办发〔2015〕37号)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共同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15〕70号)执行。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 硕放 国土所(地址:硕放街道锦硕苑37号;电话:8530586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
逾期不办理的,将被视为确认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凡从土地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