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14年度第2批次城市实施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旺庄补〔2015〕第4号)
发布时间:2015-09-18 16:5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14年8月2日和2015年9月17日,国务院、江苏省人民政府分别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9.1107公顷(国土资函[2014]331号、苏国土资函[2015]7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块(项目)名称
2014-22#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北至河道,南至海力士意法路,东至绿化,西至绿化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旺庄街道同心居委0.0929公顷
其中:耕地0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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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土地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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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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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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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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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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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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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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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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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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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0.0513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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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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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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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
0.022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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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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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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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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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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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 |
0.0196 |
1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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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15〕70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实施的《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锡政办发〔2015〕37号)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标准的通知〉》(锡国土资发〔2015〕70号)执行。
六、有关事项
(一)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地址:新区汉江北路88号;电话: 85259120 )提出。
(二)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新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