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发布时间:2016-07-22 09:5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3号
2008年7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781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安镇镇胶山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
安镇镇胶山村7.5533公顷,其中农用地7.5533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8年 7月2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3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安镇镇胶山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安镇镇胶山村7.5533 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 7月26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4号
2008年7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781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安镇镇团结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
安镇镇团结村1.7921公顷,其中农用地0.9676公顷、建设用地0.8245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8年 7月2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4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安镇镇团结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安镇镇团结村1.7921 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 7月26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5号
2008年7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781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安镇镇南桥头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
安镇镇南桥头村3.4327公顷,其中农用地2.2319公顷、建设用地1.0054公顷、未利用地0.1954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8年 7月2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5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安镇镇南桥头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安镇镇南桥头村3.4327 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 7月26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3号
2008年7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781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安镇镇胶山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
安镇镇胶山村7.5533公顷,其中农用地7.5533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8年 7月2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3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安镇镇胶山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安镇镇胶山村7.5533 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 7月26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4号
2008年7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781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安镇镇团结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
安镇镇团结村1.7921公顷,其中农用地0.9676公顷、建设用地0.8245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8年 7月2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4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安镇镇团结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安镇镇团结村1.7921 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 7月26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5号
2008年7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781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安镇镇南桥头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
安镇镇南桥头村3.4327公顷,其中农用地2.2319公顷、建设用地1.0054公顷、未利用地0.1954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8年 7月26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8(年)第01005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国土资地挂函[2008]05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2008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安镇镇南桥头村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安镇镇南桥头村3.4327 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实际情况操作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锡政发(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锡府发(2004)128号文件执行
六、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08年 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