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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告知书[2016]第3号(wx北2016-3号龙塘岸后伍巷3-1地(环境整治工程))

发布时间:2016-09-28 09: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9X/2016-00370
生成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发布机构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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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征地告知书[201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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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地 告 知 书

〔2016〕第3号

黄巷街道高泾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0.2563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wx北2016-3号龙塘岸后伍巷3-1地(环境整治工程)

二、拟征土地位置:黄巷街道高泾社区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见附页)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规〔2014〕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规〔2014〕2号文件,拟将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全部纳入无锡市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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