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区2013年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9 11:0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3)第25号
2013 年12月27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苏政地[2013]923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4.5495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新区2013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座落
鸿山街道大新村、马桥村、南塘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大新村面积:5.5118公顷,其中农用地3.9619公顷、建设用地1.5499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工矿仓储
马桥村面积:2.0526公顷,其中农用地1.0203公顷、建设用地1.0323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工矿仓储
南塘村面积:2.2973公顷,其中农用地2.1464公顷、建设用地0.1509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工矿仓储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新管办发[2012]18号文件执行,与省政府93号令不一致的,按省政府93号令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六、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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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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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山街道大新村 |
12月31日—1月30日 |
鸿山街道大新村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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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山街道马桥村 |
12月31日—1月30日 |
鸿山街道马桥村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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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山街道南塘村 |
12月31日—1月30日 |
鸿山街道南塘村村委会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3)第26号
2013 年12月27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苏政地[2013]923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4.5495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新区2013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座落
江溪街道叙丰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叙丰村面积:0.0185公顷,其中农用地 / 公顷、建设用地0.0185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公用设施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新管办发[2012]18号文件执行,与省政府93号令不一致的,按省政府93号令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六、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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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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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溪街道叙丰村 |
12月31日—1月30日 |
江溪街道叙丰村村委会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3)第27号
2013 年12月27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苏政地[2013]923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4.5495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新区2013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座落
硕放街道大墙门村、溇金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大墙门村面积:9.2288公顷,其中农用地7.4997公顷、建设用地1.7291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商服
溇金村面积:0.30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2公顷、建设用地0.2993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工矿仓储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新管办发[2012]18号文件执行,与省政府93号令不一致的,按省政府93号令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六、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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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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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放街道大墙门村 |
12月31日—1月30日 |
硕放街道大墙门村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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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放街道溇金村 |
12月31日—1月30日 |
硕放街道溇金村村委会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3)第28号
2013 年12月27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苏政地[2013]923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4.5495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无锡市新区2013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座落
新安街道新虹村、中华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新虹村面积:4.3050公顷,其中农用地3.8602公顷、建设用地0.4448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公共建筑
中华村面积:0.8330公顷,其中农用地0.7527公顷、建设用地0.0803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公共建筑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新管办发[2012]18号文件执行,与省政府93号令不一致的,按省政府93号令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六、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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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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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街道新虹村 |
12月31日—1月30日 |
新安街道新虹村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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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街道中华村 |
12月31日—1月30日 |
新安街道中华村村委会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