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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区2011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20 15:4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2011)第47号

 

2011 1230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苏政地[2011]740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4.7382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关于无锡市新区2011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座落

鸿山街道大新村、东塘街村、马桥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大新村面积:9.2348公顷,其中农用地3.1014公顷、建设用地5.1094公顷、未利用地1.0240公顷

用途:交通、工矿仓储

东塘街村面积:2.4144公顷,其中农用地1.5758公顷、建设用地0.7512公顷、未利用地0.0874公顷

用途:工矿仓储

马桥村面积:1.1407公顷,其中农用地1.0008公顷、建设用地0.1399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工矿仓储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新管办发[2007]33号文件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1)第48号

 

2011 1230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苏政地[2011]740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4.7382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关于无锡市新区2011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座落

硕放街道东新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东新村面积:0.2367公顷,其中农用地0.2367公顷、建设用地   /   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交通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新管办发[2007]33号文件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1)第49号

 

2011 1230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苏政地[2011]740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4.7382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关于无锡市新区2011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二、座落

新安街道华联村、净慧寺村、李东村、新庄村、中华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华联村面积:5.2806公顷,其中农用地2.2738公顷、建设用地2.7147公顷、未利用地0.2921公顷

用途:交通、商服

净慧寺村面积:2.9007公顷,其中农用地2.6908公顷、建设用地0.2099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交通

李东村面积:1.8729公顷,其中农用地1.2808公顷、建设用地0.5921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公共建筑

新庄村面积:0.001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建设用地   /   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交通

中华村面积:1.6563公顷,其中农用地1.0270公顷、建设用地0.6293公顷、未利用地   /   公顷

用途:交通、商服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新管办发[2007]33号文件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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