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区泰伯大道工程梅村安置区(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21 14: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0)第42号
2010 年12月2日, 省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苏政地[2010]98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4068公顷。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关于批准无锡市新区泰伯大道工程梅村安置区建设用地的通知
二、座落
梅村街道张公桥村
三、批准面积和用途
张公桥村面积:4.4068公顷,其中农用地3.4212公顷、建设用地 / 公顷、未利用地0.9856公顷
用途:工业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锡新管办发[2007]33号文件执行
五、请相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