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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14 15:0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69X/2016-00508
发文日期
2016-12-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文件编号
锡政办发〔2016〕21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建设,土壤,意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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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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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建设占用耕地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建设占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的精华部分。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严格土地管理、落实守土职责的必然要求。无锡地处江南鱼米之乡,人多地少,耕地耕作层尤为宝贵,必须倍加珍惜、科学利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作为全市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抓手,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确保在今年年内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全市耕地保护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作出新的贡献。

       二、明确职责,形成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合力

   (一)明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审批、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区国土、农业部门负责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监管、方案编制、项目验收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工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二)建立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筹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全市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面上指导和区域协调工作;市农委、环保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耕作层质量认定管理的指导;市财政局负责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经费保障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作层运输的管理、监督以及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等指导、协调工作。

       三、优化程序,规范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操作

   (一)合理界定工作范围和利用方向。全市范围内各类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包括临时用地项目)以及其他导致耕地耕作层损毁的用地行为,符合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条件、涉及耕地面积超过10亩的,应当按照“应剥尽剥、能覆尽覆”的原则,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污染土地修复、临时用地复垦及城市园林绿化等耕地质量建设项目。

   (二)严格耕作层质量认定。耕作层剥离的深度应当根据耕地肥力情况等确定,一般不低于20厘米。耕地被占用前,应当委托所在市(县)、区农业、环保部门开展耕地耕作层质量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经测评符合耕作层剥离工作标准的,应当实施剥离。因耕地耕作层污染严重、缺乏肥力等原因不符合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标准的,应当提交耕地耕作层质量测评报告,经所在市(县)、区国土部门同意并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剥离,并将土壤污染情况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三)科学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由市(县)、区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由市国土局会项目建设单位统筹协调,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分别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具体需包含以下内容:  

   1.占用耕地类型、面积、土壤质量等情况;

   2.剥离耕作层面积、厚度,剥离方式与工程量测算;

   3.剥离土壤的再利用方式,其中用于堆放存储的,需明确堆土区域、堆土高度、存储时间及管护措施等;

   4.工程资金预算,工程进度安排和完成期限。

   (四)规范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经批复后,镇(街道)应当在办理供地手续前3个月内,按照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实施剥离和再利用工程。耕作层剥离后至开工建设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对剥离区域的水土保持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单位在运输耕作层土壤的过程中,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由城管、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职责。

   (五)加强耕作层堆场管理。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应当用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等,暂无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应当运至指定堆放点以作备用,或与相邻市(县)、区政府协商,实施跨县域调剂使用。各市(县)、区国土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统筹管理各堆放点的耕作层土壤,科学调配,及时将存储的土壤用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供需情况,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整治区域内,合理分布和设置已剥离耕作层的临时堆场。堆放点存储的耕作层土壤要科学、集中堆放,一般高度不超过3米,存储时间不超过1年。堆放点所在镇(街道)要落实专人管理,及时核对运入堆放点的新增土方量,定期清点堆放点土方总量。同时要加强管护,防止出现偷盗土方、安全隐患、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壤等问题。

  (六)落实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验收。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或堆放存储后,镇(街道)应当及时向所在市(县)、区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验收申请提供的内容包括: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方案,剥离区域前后现场照片,耕地质量建设项目或堆放点现场照片,耕作层剥离土方测量数据以及运入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区(或堆放点)的土方量数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等。市(县)、区国土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环保部门组织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四、严格管理,落实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保障资金

   (一)明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资金承担主体。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增加占用耕地建设单位的建设成本。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费用纳入预算,建立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耕作层剥离、运输、储存管理、堆放场地征用或租赁、耕地质量测评等各项费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明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资金来源。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资金来源可按实列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业重点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支出,根据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强化考核,全面推进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一)加强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考核奖惩。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和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制定建设占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对完成目标考核的镇(街道)可以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予以奖励;对未按规定实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或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强化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监管。各级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监管,切实规范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及其资金管理,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发现、移送违法违纪的线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中违反党纪政纪的,严格依纪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制定的建设占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于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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