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30 10: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17-01177
- 发文日期
- 2017-08-25
- 公开日期
- 2017-08-30
- 文件编号
- 锡规总[2017]2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规划,城市,建设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经研究,对《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锡规总[2008]7号)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锡规总[2009]5号)进行了部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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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三)》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经研究,对《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锡规总[2008]7号)和《<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锡规总[2009]5号)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三)》(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补充规定(三)》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未报审的除外),可以按原规定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
2017年8月25日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一、报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纸须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术语标注使用功能,并符合实际使用功能。其中,住宅建筑须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术语进行标注,单独使用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名称标注的,按照居住空间计算核定建筑面积。
二、除酒店,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三、住宅套型中设有阳台的,须设置在主要基本功能空间外侧。储藏室和小于7平方米的居住空间外侧设置的阳台,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阳台进深大于2.1米或“套内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大于12%的,按照阳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
四、住宅建筑的阳台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2.0.22,3.0.21条规定执行。建筑的主体结构包括主体围护的墙体、门、窗、柱(装饰柱除外)等。
五、建筑设计含有凸(飘)窗的,须在报审图纸中提供凸(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详图一),并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3,3.0.27条规定执行。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当其“套内凸(飘)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大于5平方米时,超出部分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2.0.15条规定、建筑楼面结构层延伸至凸(飘)窗的外边线和出挑进深(墙体外边线至凸(飘)窗外边线)大于0.9米的凸(飘)窗,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六、户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宅内起居室(厅)设置挑高空间的,当挑高空间不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时,按照一层建筑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当住宅内设置的挑高空间大于“套内水平投影面”10%和户型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内设置挑高空间的,其挑高空间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如该户型连接地下室,地下室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户型建筑面积参与挑高空间建筑面积比例的计算。
七、建筑的顶层(或退台部分)设有居住、办公等使用功能用房和部分露台时,露台的女儿墙高度须控制在1.5米以下,同时不宜设置构架、构筑物进行围合。露台四周的维护结构(设施)高度均超过1.5米的,按照露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八、五层以上住宅建筑中设置的内天井,须不少于一个长边与住宅公共部分相临(至少与两户住宅相临)。沿内天井设置的阳台、走廊、挑廊等按照住宅基本功能空间计入核定建筑面积。住宅套型内设置的内天井并入建筑物自然层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九、住宅套型外的走廊和住宅单元间的联系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按照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但不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直接与建筑外部空间相邻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住宅建筑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第3.0.9条规定综合考虑建筑设备的设置空间,并适应住宅科技创新的要求。每套住宅设置的空调室外机隔板须与居住空间的个数相匹配,可以分散或合并设置。单个空调室外机隔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大于1.2平方米的,超出部分计入核定建筑面积。采用中央空调、新风和中央水处理等设备系统的,可以合并设置空调室外机隔板(设备隔板),按照每个居室1.2平方米标准累加合并,超出部分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一、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的用于结构抗震作用的联系梁、板等建筑构件, 当其层高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层高时, 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当每层设置时,其标高低于本层楼面标高0.3米以上的,不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当其标高与本层楼面标高差值小于0.3米的,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十二、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幕墙、构件等。抗震联系梁板、空调室外机隔板除外),按照建筑构件与建筑外围护结构共同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物外围结构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详图二、图三)。
十三、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八)款废止。原《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