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告知书 〔2018〕第30号-(LX-2018-19号 创新公园)- 扬名街道芦村社区
发布时间:2018-09-18 15:3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18-00640
- 生成日期
- 2018-09-18
- 公开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征地告知书 〔2018〕第30号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征地告知书
〔2018〕第30号
扬名街道芦村社区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29.349亩(1.9566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创新公园
二、拟征土地位置:金石路与芦中路交叉口西南侧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拟被征土地不涉及农用地,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