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1 11:1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19-00191
- 生成日期
- 2019-03-21
- 公开日期
- 2019-03-21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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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年 3月 19 日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9〕 24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3、《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7〕36号)
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为我市出台《实施意见》提供了依据。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加快建设美丽乡村为主线,围绕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从审批原则、审批范围、审批程序、转让管理、全程监管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严格把握宅基地审批原则。《实施意见》提出了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用地等原则。明确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即94.5平方米)。
2、明确界定宅基地审批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宅基地审批应当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发展村庄和一般村村庄内,并明确界定就了新建住房使用宅基地、翻建和改(扩)建住房使用宅基地、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审批情形等进行了具体界定。
3、规范完善宅基地审批程序。《实施意见》明确宅基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就宅基地审批程序、申报申请宅基地需提交的资料作了规定。
4、严格规范宅基地转让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方可以向本村居民购买房屋的方式申请和宅基地。《实施意见》明确了宅基地的转让条件和转让程序。
5、切实加强农房建设全程监管。《实施意见》强调了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的全程监管工作,对应当充分运用“四全”平台和“慧眼守土”等信息化手段,对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在建农房加强监管作了强调。
解读人:席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