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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五联五通”推进“交房即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17:2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各市(县)局,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按照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和《无锡市“交房(地)即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全市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思路、主动服务,“交房即发证”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 “两在两同”建新功行动,认真落实不动产登记领域“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持续推动“交房即发证”工作在全省走在前列,拟在全市自然资源规划系统实行“五联五通”推进“交房即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建业务联建,带动资源共通

  各地要树牢根本宗旨、践行根本宗旨,把党史学习的感悟转化为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的动力,按照“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在现代化新征程上建新功”行动要求,通过常态化开展“交房即发证”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党的性质宗旨的认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岗”的示范引领作用,将“登记为民”的认识转化为做好“交房即发证”工作的动力,坚定扛起保障民生的职责使命,积极主动履职担当,用“交房即发证”机制与时俱进解决民生问题。

  二、线上线下联贯,撬动业务融通

  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业务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精简收件材料、优化服务流程,构建各方位、多层次、全天候不动产登记服务。2021年年底前实现“交房即发证”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不见面”线上办理应用环境,打造“线上苏小登·无锡悉心办”服务品牌,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堵点难点联抓,催动政策沟通

  各地要深化“锡地码”应用,统筹考虑项目竣工交付、税费缴纳、银行抵押、商品房首次登记等一系列环节,打通交房即发证最后一公里,保障“交房即发证”常态化开展。充分利用与住建部门建立的商品房竣工验收数据共享机制,商品房一经交付,即时纳入 “交房即发证”服务项目管理清单,确保全市所有楼盘100%覆盖。对于因抵押、查封以及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等原因造成开发商交房后无法办理首次登记的,各地要提前预判,制定针对性方案,做好跟踪服务。对于国有建设用地设立抵押权后办理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的,按照《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设立抵押权后办理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的业务调整意见》(附件1)进行操作。

  四、监管措施联动,促动登记畅通

  严格执行《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各地应发函责令其限期办理(发函格式可参照附件2)。逾期不办理的,适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失信名单。市局将制定《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信用监管示范创建行动方案》,适时出台《无锡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办法》,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温馨服务联创,牵动民心相通 

  收到商品房竣工验收数据后,立即向企业发出《关于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的温馨提醒》(附件3)。在登记服务大厅设立预约窗口,方便有需求的企业主动提出申请;同时另设办理专窗,加快商品房首次登记办理流程,一经受理,立即启动“交房即发证”相关准备工作,做到全程跟踪、高效运转。指导开发企业在小区张贴“交房即发证”便民服务公告,温馨提示办理时间及申请材料,方便群众办理。

  各地要积极向企业和群众宣传“交房即发证”,及时向市局报送典型做法和优秀案例。坚持效果导向,加强跟踪问效,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有效落实。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分管领导要加强督查,检查督促责任部门(单位)按进度抓落实;市局将加强调研督导,每月汇总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1.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设立抵押权后办理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的业务调整意见

  2.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通知书

  3.关于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的温馨提醒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1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设立抵押权后办理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的业务调整意见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为进一步落实《省条例》规定,同时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与各分局,登记中心,银行、评估公司、开发企业代表专题研讨,现将业务调整如下:

  一、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量化机制。

  量化宗地内的各单体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建立房地一一对应关系。预告登记前,开发商应申请对应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减。各单体建筑土地使用权份额为各单体可售建筑面积与总可售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值。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处理。

  开发企业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或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不含土地)变更登记的,应将该幢建筑所占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纳入抵押范围,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登记簿上注记“本次抵押的为*、*、*幢房屋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占整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份额为*%”。

  开发企业申请已办过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应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核减需抵押建筑物所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

  三、预(销)售商品房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处理。

  开发企业预(销)售已办理了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商品房的,应先予注销在建建筑物抵押;预(销)售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商品房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即核减需预(销)售商品房建筑物所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或者提供抵押权人放弃预(销)售商品房建筑物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意见等材料,登记机构审核后,在登记簿上注记“本次抵押的为除*、*、*幢以外的房屋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占整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份额为*%”。

  尚未预(销)售楼盘的,开发企业可以在入网预(销)售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已预(销)售楼盘的,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前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附件2

  责 令 限 期 办 理 登 记 通 知 书

  (供参考)

  **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发的**小区部分房屋已完成商品房竣工验收(锡房交房〔2021〕第**号),至今未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无锡市****办理相关房屋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

  说明:江阴、宜兴自行盖章;市区由各分局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上报,市局盖章

 

  附件3

  关于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的温馨提醒

  (供参考)

  **公司: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广“交房(地)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44号)精神,现就“交房即发证”有关服务事项温馨提醒如下:

  “交房即发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的房屋钥匙、《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交付给购房人时,购房人能够一并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服务。

  根据《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只要已竣工验收、符合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都可以申请“交房即交证”服务。对申请“交房即交证”的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首次转移登记、缴交税费等业务时,我局将与税务、住建、金融机构等部门联动,加强工作协同,实行合并办理、压缩时限,实现在新建商品房交房现场就可以为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如需预约服务,敬请拨打热线:____________。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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