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指引 (二手房转移登记,双方均为企业)
发布时间:2021-11-09 15: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指引
(二手房转移登记,双方均为企业)
一、适用情形:
1.存量房买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的;
2.存量房拍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的;
3.存量房作价出资(入股),双方申办转移登记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的权属变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的;
5.存量房共有人增减以及共有份额变化,双方申办转移登记的;
6.存量房划转、调拨,双方申办转移登记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的权属变化,单方申办转移登记的。
二、收件材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详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书(可提供电子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存量房屋买卖的,提交相应的协议;
2)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的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或者证明文件;
4)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合并、分立、改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合同及能够证明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因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5)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被撤销或者注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撤销或者注销的文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解散而清算,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清算组备案的文件;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或者文件;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或者文件;共同共有转为非等额按份共有的,提交共有方式和份额的变更协议;
7)以划转、调拨或者其他方式转移的,应当提交转移协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划转、调拨等文件;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除个人住宅外)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7.有抵押权并且已将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记载于登记簿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受让方签署的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二)涉税补充资料
1.卖方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2.不动产用途为非住宅的,另行提供房地产课税估价报告。
三、办理期限:当场办结。
四、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免收登记费情形: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二)工本费:10元/证
收取工本费情形: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流程:

(二)网上办理流程:

六、办理网点
(一)线下办理地址及电话:详见《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指引表》
(二)网上办理网址:https://www.wxbdc.net/login/ind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