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发布时间:2022-06-09 11:1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2.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3.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9-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商品(经济适用、共有产权保障等政策性用房)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含用地条件复核验收通知书);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7 预(销)售许可证;
8 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及验收证明(纯非住宅项目免提交);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9-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征地(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7 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及验收证明;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9-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单位自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明;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9-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个人自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墙界协议(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免提交);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9-5其他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和已竣工的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备注:复杂疑难案例提交会审材料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0-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
10-2地址、坐落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关于房屋地址、坐落变更的证明。
10-3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4房屋面积、单元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变更的材料: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改、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证明材料(仅拆除房屋,未对房屋进行翻改扩建的,免提交);
(3)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0-5夫妻之间不动产归属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变更的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10-6共有性质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7土地使用权期限发生变化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10-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
10-9其他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生变更的材料。
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1-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含贷款)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初始登记证(未颁发的,免收);
4、买卖合同,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备注: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抵押登记的免收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并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备注:2000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第1、2、3、8页;2016年7月4日启用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第3、4、5、15页,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收第3、4、5、13页; 2020年6月28日调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第3、4、5、13、15页,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收第3、4、5、11、13页。
5、契税缴纳凭证。
11-2征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安置房取得材料(包括安置房取得人资格审核证明及安置协议)(由建设单位提供);
4、房屋初始登记证(未颁发的,免收);
5、契税缴纳凭证。
11-3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预告登记转现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转现登记的,免提交;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非住宅、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4公有住房出售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直管公房除外);
4、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5、出售公有住房合同;
6、付款凭证。
备注:房改房纠错换购已申领土地证书的,需提供土地证书原件。
11-5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
5、契税缴纳凭证。
11-6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5、买卖合同;
6、契税缴纳凭证。
11-7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协议(遗赠的提交遗赠和接受遗赠的证明);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8不动产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份额转移协议;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夫妻之间除外)。
11-9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继承、受遗赠有关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放弃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11-10不动产互换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协议;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11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1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6、契税缴纳凭证。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13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初始登记证;(未颁发的,免收)
4、契税缴纳凭证。
11-14不动产转让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契税缴纳凭证;
5、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6、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15车库(位)转移登记
(1)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车库(位)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接受方属于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证明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接受方可以受让车库的证明;
4、房屋初始登记证;(未发的,免收)
5、转让合同(转让数量超过车库(位)配比的每户车库(位)数的,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证明) ;
6、契税缴纳凭证。
(2)业主之间车库(位)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接受方属于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转让合同;
6、契税缴纳凭证。
11-16其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生转移的材料。
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2-1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12-2不动产征收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
12-3放弃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1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3-1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3-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7-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7-2集体建设用地及建造的房屋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2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的材料。
21.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1-1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1-2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1-3林地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应当提交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2)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关协议;
3)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2.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22-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2-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林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坐落变化的材料;
2)林地用途、年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批准变更的材料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合同等材料;
3)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批准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2-3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的材料;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2-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3.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23-1互换、转让等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转让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3-2依法继承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未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照本目录11-9的规定提交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3-3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3-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4.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24-1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4-2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或者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
24-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森林、林木所有权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4-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5、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4-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森林、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25.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26.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27.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7、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28.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5、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6、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7、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8、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9、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29.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①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30.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5、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7、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31.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以及流转协议;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7、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32.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5、土地灭失的,提交能够证实灭失的材料;
6、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7、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8、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33. 地役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34. 地役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35. 地役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36. 地役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37. 抵押权首次登记
37-1土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37-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抵押合同(附抵押清单)与主债权合同;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7-3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预告登记或在建建筑物转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抵押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免提交)。
37-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登记证明;
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材料。
37-5土地经营权抵押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和发包方备案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材料。
39. 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一般抵押权转移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40. 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1. 预告登记的设立
41-1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备案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2000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第1、2、3、8页;2016年7月4日启用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第3、4、5、15页,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收第3、4、5、13页; 2020年6月28日调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第3、4、5、13、15页,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收第3、4、5、11、13页。
41-2以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1-3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转让合同。
41-4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2. 预告登记的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明。
43. 预告登记的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转移的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明。
44. 预告登记的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5. 依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的除外)。
46. 依职权更正登记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凭证。
47. 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8. 注销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9. 查封登记
1、监察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0. 注销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