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0 14:3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23-00160
- 发文日期
- 2023-04-07
- 公开日期
- 2023-04-10
- 文件编号
- 无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土地,测绘,房地,办法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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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形式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自愿备案,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及专业类别。
第三条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跨本省省级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核实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备案。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通过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办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时,承包单位应当在平台提交项目合同(协议书、任务书、委托函等,项目分包的还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扫描件,填报项目合同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承包单位关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核实以下内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是否超出承包单位所持测绘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专业类别;
(三)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与填报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备案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与填报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申请被退回的,经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过备案核实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核实时发现承包单位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向他人转让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起止时间、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承包单位应当通过平台补充相关情况说明并申请备案变更。
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后未能实施的,承包单位应当通过平台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申请撤销备案。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包单位的项目备案率、备案及时性列为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不按照规定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
省外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告知其测绘资质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情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测绘资质管理、行业信用评价、成果质量委托检验等工作中应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结果,并将备案结果抄告相关学会、协会。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2011年2月25日原江苏省测绘局制定的《江苏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