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30 14: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24-00351
- 发文日期
- 2024-04-17
- 公开日期
- 2024-04-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土地, 房屋
- 文件链接
-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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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政策解读
出台《关于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解读:出台本《通知》的目的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商品房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前注销抵押权等法规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房调控﹝2023﹞4号)精神,破解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专项治理中问题楼盘办证难问题,通过部门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稳定风险。
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
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是指开发企业在办理开发贷土地抵押登记时,将债权按幢(套)量化后进行登记,以幢(套)为不动产基本单元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量化,构建房地一一对应关系,同时实现与商品房销售备案系统楼盘表的一一对应。量化以房屋可售建筑面积为指标,以幢(套)可售建筑面积与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值为计算口径,可售建筑面积为房屋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公建配套面积后的剩余数值。开发企业注销商品房对应的抵押权后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不动产登记。
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量化登记?
解读:开发企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可一并申请按幢(套)量化登记,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项目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表、房屋(预)测绘成果、抵押权量化清单等材料。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备案)时,可通过系统对接查看权属证书、登记簿等方式核对项目所在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量化的办理情况。
对于已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量化登记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幢或套注销国有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权,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不动产预告登记、首次登记等,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未实施量化的项目,未申领过预售许可(销售备案)证的,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有量化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跟踪服务。同时,两部门会加大数据共享力度,保持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登记楼盘表信息的一致性,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已销售的商品房老项目能不能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
解读:可以。开发企业对文件出台前已发生销售行为的商品房老项目办理量化登记,是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具体操作上,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未实施量化的项目,需再次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需要,会同抵押权人按“一事一议”原则,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应先应申请核减已销售商品房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后,对未核减的抵押权按幢(套)办理量化登记。
对于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未实施量化的项目,再次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有哪些规定?
解读: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未实施量化的项目,需再次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需要,会同抵押权人按“一事一议”原则,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减已售部分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