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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5 11:0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关于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管理监测中心,各金融机构:

为了妥善化解房地产市场保交楼等项目涉抵押的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是指国有建设用地或地上建筑物抵押时,以幢(套)为不动产基本单元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量化,建立房地一一对应关系。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以房屋可售建筑面积为量化指标,以幢(套)可售建筑面积与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值为量化计算口径。可售建筑面积为房屋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公建配套面积后余值。

三、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备案)时,可通过系统对接查看权属证书、登记簿等方式核对项目所在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量化的办理情况。

五、已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量化登记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幢或套注销国有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权,并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不动产预告登记、首次登记等登记,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

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未实施量化的项目,未申领过预售许可(销售备案)证的,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六、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未实施量化的项目,需再次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备案)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需要,会同抵押权人按一事一议原则,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减已售部分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办理。

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有量化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跟踪服务;同时加大数据共享力度,保持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登记楼盘表信息的一致性,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八、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金融机构应深化不动产登记金融合作,提升不动产金融、登记服务水平。金融机构应进一步理顺贷款审批机制,优化流程,缩减审批时间,共同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量化登记工作,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交付和登记。

九、本通知于2024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9531日止。实施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分行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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