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滨湖区〔2024〕006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16:3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69X/2024-00962
- 发文日期
- 2024-09-14
- 公开日期
- 2024-09-1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公示栏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经济,土地,乡镇,征地
- 内容概述
- 征收土地公告(滨湖区〔2024〕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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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滨湖区〔2024〕006号
2024年9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0.4566公顷(156.849亩)(苏政地B〔2024〕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胡埭路与民盛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胡埭镇马鞍村农民集体土地10.3470公顷(155.2050亩),其中农用地10.3470公顷(155.2050亩),含耕地9.7743公顷(146.6145亩)。
胡埭镇富安村长槽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0.0805公顷(1.2075亩),其中农用地0.0805公顷(1.2075亩),含耕地0.0804公顷(1.2060亩)。
胡埭镇富安村蔡村中队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0.0291公顷(0.4365亩),其中农用地0.0291公顷(0.4365亩),含耕地0.0291公顷(0.4365亩)。
用途为住宅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 号)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胡埭管理所(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芙蓉北路16号;联系人:边亮千;电话 0510-85599552)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六、公告时间
2024年9月15日—2024年10月13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