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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发文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发布时间:2024-10-25 08:5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等重大改革要求,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等五方面细化明确17条政策措施,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

  《通知》明确,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按照“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优先将从平原和低坡度耕地中流出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因地制宜推动园林地“上坡”、耕地“下坡”,优化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布局。建立统一的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方法和标准,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刚性约束。

  在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方面,《通知》强调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从严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国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对各省(区、市)各类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实行年度“算大账”,实施省级行政区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质量稳定监督管理。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基期年份的稳定利用耕地总量为基准,将省域内现状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本省(区、市)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用于控制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根据各省(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实施差别化管控。同时,《通知》对严格核定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和耕地质量作出明确要求。

  为了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通知》要求规范补充耕地实施,强化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其中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定。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建立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平台,明确补充耕地报备与挂钩管理规则,建立入库使用、动态监管、核销出库等机制。在纳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核算的补充耕地范围内,将禀赋良好、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达到上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的新增稳定利用耕地,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对垦造、恢复后的耕地进行持续耕种,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和后期管护,提升耕地质量。

  《通知》强调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各省(区、市)要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的补充耕地落实原则,从严管控跨区域补充耕地,严格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制定指标调剂规则,严格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指标调剂规模。补充耕地指标要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调剂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着眼于稳妥推进改革落地,《通知》要求加强管理政策衔接,做好储备补充耕地指标结转和建设用地报批衔接工作。耕地占补平衡新管理方式实施后,各地原补充耕地储备库中尚未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继续结转使用。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建设用地申请。对没有按规定挂钩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不予审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各地应按规定在整改处置到位前,冻结所在县(市、区)的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耕地保护新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改革举措。《通知》的出台,将对各地科学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确保改革部署及时落地见效提供切实有力的指导。(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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