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经开区征告〔2024〕34号)-吴都路南侧剩余地块2-太湖街道申新社区
发布时间:2024-10-30 15: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征收土地公告
经开区征告〔2024〕34号
2024年10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太湖街道申新社区集体土地共计0.0116公顷(苏政地B〔2024〕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吴都路南侧剩余地块2。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太湖街道申新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1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116公顷(含耕地0.0043公顷)。用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太湖街道申新社区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东至空地、南至工业厂房、西至空地、北至吴都路。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经开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开区分中心(地址:华庄街道万新路77号;电话:81920961)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缴回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29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