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发布时间:2025-09-11 16:3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2.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土地面积、界址范围等状况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3.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4.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5、以划拨、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9-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商品(经济适用、共有产权保障等政策性用房)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籍调查成果;
5、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7、 预(销)售许可证;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9、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及验收证明(纯非住宅项目免提交);
10、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9-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征地(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籍调查成果;
5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公建配套项目立项批复及验收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9-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单位自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籍调查成果;
5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7、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9-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个人自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籍调查成果;
5、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6、 墙界协议(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免提交);
7、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9-5其他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和已竣工的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0-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0-2不动产坐落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10-3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0-4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2)改、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4)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0-5夫妻之间不动产归属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变更的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0-6共有性质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0-7土地使用权期限发生变化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
5、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0-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
5、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10-9其他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生变更的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1-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含贷款)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初始登记证(未颁发的,免收);
4、买卖合同,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备注: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抵押登记的免收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并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备注:2000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第1、2、3、8页;2016年7月4日启用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第3、4、5、15页,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收第3、4、5、13页; 2020年6月28日调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第3、4、5、13、15页,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收第3、4、5、11、13页。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1-2征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安置房取得材料(包括安置房取得人资格审核证明及安置协议)(由建设单位提供);
4、房屋初始登记证(未颁发的,免收);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1-3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预告登记转现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买卖合同(预告登记转现登记的,免提交;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4公有住房出售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5、出售公有住房合同;
6、付款凭证。
11-5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1-6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5、买卖合同;
6、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1-7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协议(遗赠的提交遗赠和接受遗赠的证明);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8不动产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份额转移协议;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1-9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继承、受遗赠有关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表以及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放弃继承的,放弃人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1-10不动产互换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协议;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11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1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13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初始登记证(未颁发的,免收);
4、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1-14不动产转让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5、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11-15车库(位)转移登记
(1)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车库(位)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接受方属于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证明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接受方可以受让车库的证明;
4、房屋初始登记证(未发的,免收);
5、转让合同(转让数量超过车库(位)配比的每户车库(位)数的,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证明) ;
6、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2)业主之间车库(位)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接受方属于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证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转让合同;
6、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1-16其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生转移的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材料。
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2-1不动产灭失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灭失的材料。
12-2不动产没收、征收、收回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决定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
12-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的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
12-4放弃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1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3-1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13-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地籍调查成果。
1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状况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15.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5、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出卖、互换、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7、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8、依法继承的,按照11-9的规定提交材料。
16.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1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7-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17-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地籍调查成果;
7、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19.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缴税的,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6、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11-9的规定提交材料。
2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的材料。
21、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成果。
22、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或者发包方名称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承包土地坐落、地块名称、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6、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2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7、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24.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5、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6、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7、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8、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9、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25.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成果。
26.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5、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6、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7、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27.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和流转协议;在耕地、水域、滩涂上流转设立土地经营权的,还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7、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28.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5、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经营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6、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7、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8、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29.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30、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林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6、林地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涉及国有单位经营区界线变化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9、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10、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31、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的,提交转让、互换、作价出资或者调整协议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3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5、权利人放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不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7、林地被依法收回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8、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33、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34、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
6、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
7、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8、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
9、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35、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5、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涉及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地籍调查成果;
6、联户自留山分户的,提交联户分户协议书;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8、依法继承的,按照11-9的规定提交材料。
36、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5、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6、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不动产被依法收回或者 权利人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7、不动产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8、权利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权利人死亡的相关材料;
9、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37、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和承包方身份证明;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成果。
38、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5、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6、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7、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更的材料,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8、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9、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调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0、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1、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12、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13、在已登记的无林地上更新造林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供能够证实更新造林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39、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5、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6、因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家庭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的材料以及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协议和变更后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7、联户承包拆宗分户的,提交重新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分户经营协议书;
8、涉及林地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地籍调查成果;
9、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0、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的,按照11-9的规定提交材料。
40、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5、承包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6、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7、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且无继承人的,提交林地承包经营户消亡的相关材料;
8、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经营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9、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书;
10、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1、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提交集体林地承包合同;2) 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相关协议;3) 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和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提交地籍调查成果。
42、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5、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林地坐落、名称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6、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7、林地用途部分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林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8、林地经营权期限变化的,提交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9、森林类别发生变化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化的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10、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以及变更后的林地经营权合同。
43、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提交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承包方同意的材料;
5、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6、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 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材料;
8、因继承取得的,按照11-9 的规定提交材料。
4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5、 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提交证实林地全部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材料;
6、 不动产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7、依法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证实合同依法解除的材料;
8、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9、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5. 地役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还应提交用益物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46. 地役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47. 地役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48. 地役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49. 抵押权首次登记
49-1土地使用权抵押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9-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6、抵押合同(附抵押清单)。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7、地籍调查成果;
8、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9-3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预告登记或在建建筑物转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抵押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免提交);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免提交);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9-4土地经营权抵押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提交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通过流转取得的耕地、水域、滩涂上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备案材料。
50. 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6、最高额抵押权变为一般抵押权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7、因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8、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的材料。
51. 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一般抵押权转移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5、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2. 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
53. 预告登记的设立
53-1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备案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
2000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第1、2、3、8页;2016年7月4日启用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第3、4、5、15页,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收第3、4、5、13页; 2020年6月28日调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第3、4、5、13、15页,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收第3、4、5、11、13页。
53-2以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3-3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转让合同。
53-4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4. 预告登记的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5. 预告登记的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5、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6、继承、受遗赠的,按照11-9的规定提交材料;
56. 预告登记的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7. 依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交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58. 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59. 注销异议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异议登记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或者异议事项不被支持的生效法律文书。
60. 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 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
3、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提交查封函;
4、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61. 注销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件;委托其他有权机关送达的,提交委托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安全、监察、公安、税务等国家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4、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